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婦幼保健機構建設項目的管理,加強和規范婦幼保健機構的建設,提高婦幼保健機構工程項目決策與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婦幼保健機構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合理確定建設規模服務的全國統一標準,是審批、核準婦幼保健機構建設項目的依據,是有關部門審查項目設計和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婦幼保健機構的新建工程項目;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應適應項目所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正確處理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系。
第五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建設,應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避免重復或過于集中建設。
現有婦幼保健機構的改建、擴建,應合理利用原有設施,厲行節約,避免浪費。
第六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方便患者的原則,做到規模適度、功能適用、裝備適宜、方便患者、流程科學、運行經濟、節能環保。
第七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建設,除執行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八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建設應根據不同的級別以及所在地區的人口數量及密度、經濟、地理、交通和服務半徑等因素,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婦幼保健機構主要分為省級婦幼保健機構、市(地)級婦幼保健機構和縣(區)級婦幼保健機構。
省、市、縣三級婦幼保健機構基本床位原則上按照每萬人口0.1張、0.38張、1.29張床位配備。
第九條 新建婦幼保健機構的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擬建婦幼保健機構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衛生資源和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狀況以及該地區現有婦幼保健機構的數量與規模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
第十條 婦幼保健機構項目構成包括房屋建筑、場地。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診部、保健部、醫技科室、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
表1 項目用房構成表
序號 |
類別 |
內容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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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大保健部 |
圍產保健 |
圍產群體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醫學遺傳與產前診斷、產科、產后保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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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健 |
兒童群體保健、新生兒疾病篩查、兒童生長發育、兒童營養、兒童心理衛生、兒童眼保健、兒童口腔保健、兒童耳鼻喉保健、兒童康復、兒科、新生兒科、中醫兒科等 |
根據功能定位、群眾需求和機構業務發展需要可增設小兒外科等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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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保健 |
婦女群體保健、青春期保健、更老年期保健、乳腺保健、計劃生育、婦科、中醫婦科等 |
根據功能定位、群眾需求和機構業務發展需要可增設婦女營養科、婦女心理科、婦女腫瘤科、輔助生殖科、生殖內分泌科、生殖整形科等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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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急診部 |
孕產婦和兒童急診綠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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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醫技科室 |
影像科、功能檢查、內鏡中心、檢驗科、遺傳優生實驗室、藥劑科、手術部、麻醉科、血庫、中心供應、病理科、病案室、營養廚房、ICU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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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管理 |
主要包括辦公室、會議室、健康教育、培訓教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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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后勤保障 |
主要包括空調機房、供電、污水處理、氧氣站等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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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可根據承擔的科研培訓任務設置相應的科研培訓用房,主要包括科研實驗室、教研室、示教室等。
場地包括道路、綠地、室外活動場地和停車場等。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一條 婦幼保健機構除床位用房外的保健用房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婦幼保健機構保健用房建筑面積指標表
類別 |
服務人口(萬人) |
保健用房建筑面積(平方米) |
省(自治區、直轄市) 婦幼保健機構 |
>7000 |
7800~8200 |
4000-7000 |
7500~7800 |
|
1000-4000 |
7100~7500 |
|
<1000 |
6800~7100 |
|
地(市、州、盟) 婦幼保健機構 |
>500 |
6500~6800 |
300-500 |
6200~6500 |
|
100-300 |
5800~6200 |
|
<100 |
5400~5800 |
|
縣(市、區、旗) 婦幼保健機構 |
>80 |
5100~5400 |
50-80 |
4800~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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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
3000~4800 |
|
<20 |
<3000 |
注:服務人口原則上以戶籍人口為主,流動人口數量大的地區在現有水平上上調10%-20%。
第十二條 婦幼保健機構除床位外的保健用房各組成部分所占比例宜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婦幼保健機構保健用房各組成部分的建議比例(%)
級別 |
省級 |
市級 |
縣級 |
孕產婦和兒童急診綠色通道 |
5 |
5 |
5 |
圍產保健 |
18 |
19 |
19 |
兒童保健 |
30 |
29 |
29 |
婦女保健 |
16 |
15 |
18 |
醫技科室 |
14 |
16 |
12 |
行政管理 |
5 |
5 |
5 |
后勤保障 |
12 |
11 |
12 |
注:使用中,各類用房的比例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提供住院服務的婦幼保健機構根據編制床位數增加相應用房面積,宜按照面積指標50 m2/床增加相應的住院用房及與之配套的醫技科室、后勤保障用房等。
第十四條 用于保健服務的大型醫療設備等單列項目的房屋建筑面積指標,可參照綜合醫院建設標準。
第十五條 有相應資質的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兒童聽力診斷中心、產前診斷中心、輔助生殖技術中心等,可根據業務量和實際需要另行增加面積。
第十六條 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地市級及以上婦幼保健機構,應以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2m2的標準增加科研用房。
第十七條 承擔教學任務的婦幼保健機構,應包括相應的教學設施。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用房配置,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婦幼保健機構教學用房建筑面積指標(m2/學生)
醫院分類 |
附屬醫院 |
教學醫院 |
實習醫院 |
面積指標 |
8~10 |
4 |
2.5 |
注:學生數量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臨床教學或實習的人數確定。
第十八條 新建婦幼保健機構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停車的數量和停車設施的面積指標,按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需要配套建設采暖鍋爐房(熱力交換站)設施的,應按有關規范執行。
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選址應充分考慮婦女兒童的特殊性,應選擇在方便婦女兒童就診,交通便利,環境安靜,地形比較規整、工程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的位置。能充分利用城鎮基礎設施,應遠離污染源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與儲存場所。
第二十一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規劃布局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節約用地。
二、滿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適當考慮未來發展。
三、功能分區明確,科學地組織人流和物流,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四、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合理確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風與自然采光,為婦女兒童提供良好的室內外保健、康復環境,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
五、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響使用功能和滿足安全衛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可適當集中布置。
第二十二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建設用地,包括急診部、三大保健部、醫技科室、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設施的建筑物占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及活動用地、停車用地、堆曬用地、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存放用地。省、市(地)、縣(區)級婦幼保健機構建設用地容積率宜為0.7-1.7。
第二十三條 新建(遷建)婦幼保健機構,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停車的數量和停車設施的面積指標,按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建筑標準
第二十四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建設貫徹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創造人性化的就診環境,根據婦女、兒童特點,考慮孕婦的休息設施、哺乳室、兒童活動空間、衛生間的兒童設施等。保健人群與患病人群宜設置不同出入口。
第二十五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建筑節能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保健業務用房應當符合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基本原則。
第二十六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及當地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保健門診、保健住院、醫技科室等主要建筑的結構形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各類用房應符合國家結構安全及抗震設防的有關規范規定,
第二十九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建筑裝修和環境設計應清新、典雅,體現婦幼保健的專業特點。業務用房應選用堅固、安全的材料與設備。植物配置上應避免選用種子飛揚、有異味、有毒、有刺以及過敏性植物。采用合乎婦女、兒童心理特點的色彩、圖畫、標識等設計,提供適合兒童治療和活動的空間及游玩場所。
第三十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應采用雙回路供電,保證不間斷供電,并宜設自備電源。院區內應采用分回路供電方式。
第三十一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供水設施應安全可靠,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水質的相關標準要求。
第三十二條 手術室、產房、放射科、檢驗科、實驗室等用房應設置空調和通風設施。潔凈手術室的空氣凈化設施應符合《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標準》(GB50333)的規定,實驗室應符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婦幼保健機構應設置與其建設規模和業務管理相適應的的信息系統、通訊系統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第三十四條 婦幼保健機構應設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標識系統,
第三十五條 婦幼保健機構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醫用氣體供應系統。
第三十六條 婦幼保健機構應建設污水、污物處理設施,污水的排放與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的分類、歸集、存放與處置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考慮少年兒童生長發育特點,設兒科病床的婦幼保健院,兒科病床中成人尺寸病床與兒童尺寸病床之比宜為1:2,并考慮兒童助浴間的設置。兒童保健區宜在公共衛生間按1:5——1:6的比例設置幼兒專用的小便器、坐便器、洗手池等設置,并應設置無性別衛生間。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三十八條 設備配置符合政府區域衛生規劃及婦幼保健機構的設備準入原則,滿足以下要求:
1、根據婦幼保健機構功能定位、所承擔的任務和服務對象需求進行合理配置,設備裝備水平與婦幼保健機構開展的業務范圍、工作量及醫療保健人員的技術水平相適應。
2、設備配置要堅持技術指標的先進性,設備裝備計劃要有可行性、前瞻性。
第三十九條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根據自身職能任務配置相應基本設備。
第七章 相關指標
第四十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編制。
第四十一條 婦幼保健機構工作人員的編制按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組織編制規定確定。
第四十二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經濟評價,應按國家現行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規定執行。